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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扬为你读诗:《再别康桥》
“辱母杀人案”这把火,终于惊动了教育界!其实是意料中的事。案件涉及母亲、涉及儿子、涉及人性、法律……在铺天盖地的移动互联网信息包围下,一定会有孩子问:什么是辱母?谁是于欢?这是注定是教育绕不过去的一个话题!
今天,两位网红校长不约而同地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推送了表达自己的观点的文章。
一位是被誉为“中国的苏霍姆林斯基式的教师”李镇西校长
李镇西:苏州大学教育哲学博士,语文特级教师,曾荣获四川省成都市优秀专家、2000年“全国十杰中小学中青年教师”提名奖。现任成都市武侯实验中学校长。代表作:《青春期悄悄话》、《爱心与教育》等,被誉为“中国的苏霍姆林斯基式的教师”。开有个人公众号:镇西茶馆(zhenxichaguan)
另一位是大家熟悉的网红校长:杭州外国语实验小学校长张敏、米乐爸
张敏:
乐爸,杭州市外语实验小学校长,亲子教育专家,专栏作者。曾担任区青少年宫书记9年,25岁被任命为校长。去年在外语实验小学开发了全国首个《家长上岗课程》,提出“做家长是最伟大的事业”!开有个人公众号:乐爸生活家(lebashenghuojia)
两位校长会如何对学生讲辱母杀人案?也许可以给家长一些启示。
我该如何给学生讲于欢?
我坚信,把自己“摆进去”之后,所有正常的人都会和我做出一样的选择:杀人!——杀了杜志浩那恶狗,包括另外的10个畜生!
——心同此理。
请法律不要说我“失去理性”,请“济南公安”不要劝我“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这句话选自“济南公安”的微博)我只想问问判决于欢无期徒刑的法官:如果你的母亲——对的,我说的就是你!——也遭此凌辱,你作何选择?
请正面回答我!
代表“法律”的山东聊城法官判了保护母亲、为民除害的于欢无期徒刑,理由是他“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TNN的法官,你是不是要逼我骂人啊!看着母亲忍受长时间那么龌蹉下流的侮辱(再说一遍,我实在不忍重复那些恶心的细节),而且警察都不作为,你让于欢怎么“正确处理冲突”?
请正面回答我!
我当然没有忘记我是教师,正因为如此,我才会在即将退休的年龄,发现了我36年教书生涯中没从遇到过的一个“教育空白”或者说“教育困惑”——
我该如何给学生讲于欢?
1999年,我曾经给初二学生开过一个班会,主题是“要爱你的妈妈”。我给孩子们讲了一个发生在美国的真实的故事——
在美国德克萨斯州有一个农场。1980年的一天,农场主把他10岁的儿子洛迪叫到身边:“孩子,我又要出远门了。现在你便是家里唯一的男子汉了,你一定要照顾好你的妈妈!”洛迪庄严地回答说:“您放心吧,爸爸!”父亲走了不久,一场罕见的暴风雨降临了,洪水卷走了他们。在与洪水的搏斗中,母亲受了伤,她的左臂骨折了小男孩也已经精疲力竭,可是,每当洛迪想起父亲临走前嘱咐自己的那句话时,他便拉着母亲的手,勇敢地同恶浪搏斗。三个小时过去了,他们到达了浅水。洛迪再次想起了父亲的话,他把母亲放进一间小屋,母亲躺在地上,很快睡着了,可他无法入睡,也不能入睡,他告诫自己:“一定要照顾好妈妈,我要保护好我的妈妈!”过了很久,母亲醒了,洛迪搀扶着母亲上了公路。警察发现了他们,用救护车把洛迪的母亲送进了医院。洛迪看到母亲被送进了手术室后,才放心地松了一口气,然后回到家中,倒在床上沉沉地睡了。后来,人们在他的枕头前发现了一张纸条,这是洛迪临睡前写的,上面是一行大字:“我是一个男子汉!”
当时,我对孩子们说:“作为母亲的儿子,‘我是一个男子汉’意味着责任——母亲生病时,你要去照顾,母亲危难时,你要去保卫!”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当母亲遭受侵犯时,做儿子的,理应挺身而出,拼死保护亲爱的妈妈。比如于欢。
可是聊城法院的判决告诉我:当母亲受到侵犯时,做儿子的,是不好“保卫”的,弄不好会被判无期徒刑。比如于欢。
请别跟我说,骆迪仅仅是保护母亲,于欢却捅刺了他人,所以“没有可比性”。我说,都是保卫自己的母亲,都是冒着生命危险付出了代价,都是大孝子!
1993年,我当高一班主任时,曾给学生读过《中国青年报》报道的徐洪刚的故事——
身为济南军区某红军团通讯连中士班长的徐洪刚,从家乡返回部队。当他乘坐在大客车上时,车内的几个歹徒突然向一名青年妇女强行勒索钱物。被拒绝后,歹徒一边对妇女耍流氓,一边把她往疾驶中的车外推。见此情况,徐洪刚冲上前去,大吼一声:“住手,不许这样耍横!”歹徒看到有人干预,便把注意力集中在徐洪刚身上。面对4个歹徒,徐洪刚只有一个念头:和他们拼了!经过一番搏斗,歹徒纷纷逃窜;而徐洪刚身中14刀,肠子流出体外达50厘米,还以惊人的毅力去追歹徒……
我当时对学生说:“面对邪恶决不屈服,挺身而出,与之斗争,这就是见义勇为!”我还给学生读了一篇题为《呼唤“男子汉”》的文章,希望男同学多一些正义的血性。
按照这个逻辑,当黑恶势力就在眼前、正在犯罪时,无论遭受伤害的是别人还是亲人,都应该拍案而起,制止犯罪。比如于欢。
可聊城法院的判决告诉我:面对罪犯的行凶作恶,应该“正确处理冲突”,否则,很可能会犯“故意伤害罪”。比如于欢。
别跟我说,徐洪刚是为素不相识的群众搏斗,于欢却是为自己的母亲出手,所以“不好放在一起说的”。我说,都是和凶恶歹徒拼死抗争,都是为民除害,都是好男儿!
恕我是“法盲”,说实话,我到现在都不知道于欢何罪之有。看着母亲一再遭受令人发指的凌辱,在连警察来了都无法解救其母的情况下,作为儿子,奋起反抗,怒而挥刀,将流氓恶棍一一刺倒。从小处说,这是一个儿子唯一的,应该说也必须做出的选择;往大了说,这正是一个民族应有的血性!
在我看来,于欢不但无罪,反而因为彰显大孝,因为见义勇为,应该入选“中国道德楷模”!
对,以后我就这样给学生讲于欢!
但是,我怎么给学生讲这次案件中相关的警察和法官呢?
是的,写到这里,我突然更加困惑了——以后,我不好给孩子们讲“人民警察”“人民法官”了!因为警察——尤其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民警察”是“专抓坏人”的,可这几个“警察蜀黍”明明知道杜志浩是坏人却怎么没抓他呢?法官——尤其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民法官”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而这几位“法官大人”怎么做出这样违背公道远离正义的判决呢?
我当然知道,这几个渎职的警察只是个别,不公正的法官也是个别的,连“支流”的“支流”都算不上,中国绝大多数警察和法官都是称职而值得老百姓信任的——其中包括我的好些朋友和学生;可在苏银霞和于欢受辱的那一刻,来了又走了的警察,在她母子俩眼中,就是“百分之百”!那做出不公判决的法官,就是“百分之百”!对大多数老百姓来说,一辈子能与之打交道的警察和法官有限,可一旦接触就是“全部”。
时至今日,媒体常有某些“人民教师”违背师德的报道,我从不觉得自己就受辱了,因为个别教师绝不代表整个教师队伍。我坚信,教师高尚伟大的职业精神自有千千万万真正的人民教师铸就。同样,警察的荣光只能靠警察来缔造,法官的尊严只能靠法官来维护。所以,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任乃至信仰,取决于司法的真正公正。
2014年10月,习近平在其《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可聊城法院荒谬的判决恰恰已经对社会公正产生了“致命破坏作用”。请问聊城法官:你们该当何罪,该判几年?
习近平还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可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这个判决,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了不公平不正义。
常听到某些“专家”说:“法律不要被民意左右。”我却认为,法律从根本上讲应该体现人性,凝聚公正,代表正义;如果法院的判决让几乎所有人都感到了愤怒,那么,这要么就是法律有缺陷,要么就是法官有问题。
如果说,杜志浩是用肮脏的下体羞辱了一个母亲的尊严,并激怒了她的儿子;那么,聊城法官则用“庄严”的“判决”羞辱了一个国家的法律,并激怒了他的公民!
作为公民之一,我有权发出自己微弱而有力的呼唤——
法律,请不要与人性抗逆;
法官,请不要与公正相悖;
法院,请不要与正义为敌!
有一种理性教懦弱,有一种诚实叫傻
乐爸作为一个父亲和教师,我在想,如果孩子和学生说起这个话题,该怎么和他们探讨呢?
记得九十年代,掀起过一阵学习少年扑火英雄赖宁的热潮,后来引发争议。赖宁精神中宣扬和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保护未成年人原则不相符。不再提倡中小学生见义勇为,且明确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活动。
一直以来,我们都教育孩子要诚实守信,孩子说谎是原则性错误。而今,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我们明明白白地告诉孩子,不要为坏人保守秘密,对坏人是可以说谎的。
教育向着更为人性和理性前行,是一种与时俱进。
回过来说于欢。我们对孩子循循善诱,要善良,要理性,要尊重每一个生命,没错。但也有例外!当我们身处此情形中,面对歹徒极端侮辱自己母亲的时候,是可以拿起刀子杀人的。
如果是我,一定也会这么做。哪怕会被判无期徒刑,我也会杀人!
追求真善美是教育的真谛。但这个世界并不完美,我们虽不能无限放大这些真实存在的假恶丑,也无须遮遮掩掩刻意回避。直面这些假恶丑,是教育需要补上的一课。
我们要教育孩子,遵纪守法。不要铤而走险,把自己逼到绝处。比如于欢案中,如果不去沾惹高利贷,也不至于步入险境。
我们要教育孩子,学会忍耐,学会涵养。不要一言不和就拳脚伺候。吵架时,不能因为被人问候了你妈,就感到奇耻大辱,拔刀相向。教育需要不断修炼作为人的社会属性。
我们也要教育孩子,士可杀不可辱,忍无可忍无需再忍。极端情形下,可以同归于尽。如果面对自己的母亲遭受如此大辱,依然无动于衷,或委曲求全,这不是修养,不是理性,这是懦弱!
教育无论怎么向着文明的征程前行,都不能泯灭人性,都不能打断脊梁。至于,什么情形该忍,什么情形该杀,这就看自身受教育的功力了。反正,碰到于欢案中的情形,是必定要和歹徒同归于尽的,即使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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